以负责任的信息管理,
践行透明经营。
了解INVENIA内部信息管理及披露相关规定。
1. 适用范围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INVENI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事项均适用本规定。
2. 目的
本规定旨在就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适当公开等事项作出规定,以确保根据《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以下简称“本法”)及各项相关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并防止高管和员工进行内幕交易。
3. 术语定义
3.1 内部信息
“内部信息”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KOSDAQ市场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第1编所规定的必须披露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经营、财产状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事项。
3.2 披露负责人
指根据披露规定第2条第4款可代表公司履行申报职责的人员。
3.3 高管
指董事(包括《商法》第401条之2第1款各项所列人员)及监事。
3.4 除第1款至第3款以外,本规定使用的术语依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义解释。
4. 内部信息管理
4.1 内部信息管理
(1)高管和员工应严格管理履职过程中获悉的公司内部信息,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公司内部或外部
泄露内部信息。
(2)首席执行官或披露负责人应制定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保管、传递、销毁等具体标准,并采取内部信息管理所需的
措施。
4.2 披露负责人
(1)首席执行官应指定披露负责人,并及时向交易所申报。变更披露负责人时亦同。
(2)披露负责人统筹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信息披露
2)检查、评估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3)审查内部信息并决定是否披露
4)采取高管和员工培训等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所需的措施
5)指导、监督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披露工作的部门、高管和员工
6)履行首席执行官认为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所需的其他职责
(3)披露负责人履职时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提交并查阅与内部信息有关的各类文件和记录
2)就会计、审计及其他涉及内部信息形成的工作,
听取负责部门高管和员工必要意见的权限
(4)披露负责人履职时可根据需要与相关业务高管协商,并由公司承担费用寻求专家协助。
(5)披露负责人应定期向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4.3 披露经办人员
(1)首席执行官或披露负责人应指定披露经办人员,并及时向交易所申报。变更时亦同。
(2)披露经办人员就内部信息管理接受披露负责人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1)收集、审查内部信息并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2)执行信息披露所需工作
3)确认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事项,并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4)办理首席执行官或披露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4.4 内部信息集中管理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高管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向披露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内部信息已产生或预计将产生
2)已披露的内部信息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需要撤销或变更的事由
3)披露负责人提出其他要求
(2)披露负责人及首席执行官应有效建立公司内部信息传递体系,以确保及时提供第1款所述内部信息;必要时,
可在涉及必须披露事项的业务审批过程中要求披露负责人协助。
4.5 向公司外部提供内部信息
(1)高管或员工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向公司的交易对方、外部审计师、代理人或与公司签订法律、经营等咨询协议的人员
提供内部信息时,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事项。
(2)在第1款情形下,披露负责人应采取签订相关内部信息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
(3)依第1款提供内部信息而产生公平披露义务时,应及时披露。
(符合披露规定第15条适用例外的情形除外。)
4.6 最大股东相关信息管理
披露负责人应向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并建立及时获取有关信息的传递体系,以便顺利履行与最大股东相关的必须披露事项及问询披露要求所涉及的披露工作。
4.7 子公司内部信息集中管理
(1)子公司产生或预计将产生涉及必须披露事项的内部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子公司立即将其内容通知公司披露负责人或
披露经办人员。
(2)为有效管理第1款所述内部信息,公司应要求子公司设置披露相关信息管理人员,
指定或变更该人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司披露负责人或披露经办人员。
(3)公司可在披露工作所需范围内要求子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5. 内部信息公开
5.1 披露类型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下列类型。
(1)根据披露规定第1编第2章第1节进行的主要经营事项申报及披露
(2)根据披露规定第1编第2章第2节进行的问询披露
(3)根据披露规定第1编第2章第3节进行的公平披露
(4)根据披露规定第1编第3章进行的自愿披露
(5)根据本法第3编第1章提交证券申报书等文件
(6)根据本法第159条、第160条、第165条及披露规定第4节提交年度业务报告等文件
(7)根据本法第161条提交重大事项报告书
(8)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
5.2 确认披露对象
根据本规定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包括公平披露在内的必须披露事项时,应注意将披露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所述对股价或投资判断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其中。
5.3 执行披露
(1)发生第9条规定的披露事项时,披露经办人员应编制所需内容、备齐有关文件,并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2)披露负责人应审查第1款的内容和文件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向首席执行官报告后进行披露。
5.4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发生第5.1条所述披露事项时,即使尚未到达披露规定的期限,披露负责人也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相关内部信息及时披露。
5.5 披露后续措施
已披露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拟予撤销、变更时,披露负责人及披露经办人员应及时采取根据披露规定第30条进行更正披露等纠正措施。
5.6 媒体采访等
(1)媒体等要求就公司进行采访时,由首席执行官或披露负责人回应。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高管或员工
接受采访。
(2)公司拟向媒体等发布新闻稿时,应与披露负责人协商。必要时,披露负责人应向首席执行官报告
新闻稿发布相关事项。
(3)根据第2款发布的新闻稿内容属于公平披露对象时,披露负责人应在新闻稿发布前披露。
(4)高管或员工发现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披露负责人应向首席执行官
报告有关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5.7 核查报道内容
披露负责人、披露经办人员及产生内部信息的部门应日常核查媒体等有关公司的报道,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时采取纠正措施。
5.8 投资者说明会
(1)首席执行官应认识到,投资者关系活动是 KOSDAQ 上市公司的经营职责,并努力通过自愿、持续举办投资者说明会,
与投资相关人士建立信任。
(2)有关公司经营情况、业务计划及前景等的投资者说明会须经披露负责人批准后举行。
(3)披露负责人或披露经办人员应最迟于说明会前一日披露时间、地点及内容等,并于说明会开始前将相关资料
刊载于交易所披露提交系统。
(4)公司全体高管及员工应注意,在投资者说明会过程中,不得公开尚未事先披露的公平披露对象信息。
5.9 传闻
(1)市场出现传闻时,披露负责人应通过征询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等方式,核实传闻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内部信息
等事项。
(2)根据第1款核实后,如传闻属于披露规定所要求的必须披露事项,应披露相关信息。
5.10 信息提供要求
(1)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披露负责人应审查要求的合法性等,并决定
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2)为决定是否提供信息,披露负责人可就所要求的信息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及股价,
听取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等的意见。
(3)根据第1款决定提供信息时,参照适用第5.6条第3款。
6. 内幕交易等的监管
6.1 短线交易收益返还
(1)高管及员工(限于因职务可能获悉本法第174条第1款所述未公开重大信息且属于本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人员;下文第15条亦同)
在买入本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特定证券等后六个月内
买入而获利时,应将该收益(以下简称“短线交易收益”)返还公司。
(2)公司股东(包括持有股票以外的权益证券或证券存托凭证的人员;本条下同)要求公司向根据第1款获得短线交易收益的人员
请求返还收益时,公司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3)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报第1款所述短线交易收益的发生事实时,披露负责人应及时在公司
网站披露下列事项。
1)应返还短线交易收益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2)短线交易收益金额
3)收到证券期货委员会有关短线交易收益发生事实通报的日期
4)请求返还短线交易收益的计划
5)股东可要求公司向获得短线交易收益的人员请求返还收益;公司自收到要求之日起
两个月内未提出请求时,该股东可代位公司提出请求的说明
(4)第3款的披露期间,自收到证券期货委员会有关短线交易收益发生事实通报之日起,至满两年之日或收益返还之日,
以较早者为准。
6.2 特定证券等交易的通报
高管和员工买卖特定证券等或进行其他交易时,应向披露负责人通报有关事实。
6.3 禁止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高管和员工不得利用或让他人利用本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关联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特定证券等或进行其他交易。
7. 补充规定
7.1 培训
(1)披露负责人及披露经办人员应完成披露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款规定的披露业务培训等,披露负责人应将培训内容告知相关
高管和员工。
(2)首席执行官应尽充分努力,包括对高管和员工开展培训,以预防第6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等行为。
7.2 规定的修改或废止
本规定由首席执行官修改或废止。
7.3 规定的公布
本规定应在公司网站公布。修改时亦同。
8. 附则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适用并施行。
本修订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适用并施行。
